委托加工连续生产的会计分录
委托方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计税销售额应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例:假定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委托乙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5%,增值税17%,甲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甲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7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元(不含增值税),支付运杂费600,计算应交消费税.
乙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查.应交消费税=(70000+6000)/(1-5%)*5%=4000元.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因此而交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的科目.
委托方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和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受托方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按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和应扣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以上资料分别讲解了委托加工连续生产的会计分录以及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会计处理,大家可以透过两种不同的处理进行对比,直接出售的消费税要计入成本,因为消费税是单一环节纳税,而继续生产的就可以抵扣,因为未来还会产生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