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资产出资如何做账务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既是投资行为,同时也是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置行为,应当区别不同的非货币性资产,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家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另一家公司持有的第三方股权,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对于这类业务,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不涉及补价或者涉及少量补价(一般认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补价超过了7号会计准则的标准(一般认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等于或者高于25%),则应按照一般性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实物出资情况下投资方的涉税处理
1. 增值税附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因此,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需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同时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资产所有权属的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将房地产对外投资,房地产权属发生了改变,同时取得了股权作为对价,根据规定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文第一条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财税[2014]116号文第二条明确了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不动产投资入股应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所得.
同时,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递延缴纳.因此,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可以递延5年缴纳的,对于投资入股不产生现金流入的企业来说,也是一个税收优惠.
实物出资比较常见,例如以机器设备、不动产等固定资产投资入股,上文针对这种形式的出资的账务处理、税务处理作了简要的介绍,实务中实物出资涉及的问题与细节更多,大家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好啦,看了上文对实物资产出资如何做账务处理的解读,大家是不是对于实物出资有一个框架性的了解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