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租金交增值税时间如何确认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所以收取一次性租金,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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