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被起诉后,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保:1、从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角度表明自身义务的消失。2、主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担保人不承担责任。3、主张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人承担的往往是兜底的责任,所以权利保障十分困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的时候,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
2、一般偿还的时候,区分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可以选择从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挑一个来还款,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后仍没有还清的剩余部分,则有担保人来偿还。如果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不是很明确的,担保人就按照连带责任来承担责任。
3、基于此,担保人确实不好当,我们要明确*款担保人责任,根据自身的情况,量力而行进行担保。如果碍于面子或者不理性的担保,会出现难以想象的后果。
4、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5、担保人被起诉后,应积极履行债务,然后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担保人被起诉如何自保?那就是乖乖还债了,或者催促债务人还债。
担保人的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