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分别都有什么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1. 醋托啡 Acetorphine2. 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3. 醋美沙朵 Acetylmethadol4. 阿芬太尼 Alfentanil5. 烯丙罗定 Allylprodine6. 阿醋美沙朵 Alphacetylmethadol7. 阿法美罗定 Alphameprodine8. 阿法美沙朵 Alphamethadol9. 阿法甲基芬太尼 Alphamethylfentanyl10. 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11. 阿法罗定* Alphaprodine12. 阿尼利定 Anileridine13. 苄替啶 Benzethidine14. 苄吗啡 Benzylmorphine15. 倍醋美沙朵 Betacetylmethadol16. 倍他羟基芬太尼 Betahydroxyfentanyl17. 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18. 倍他美罗定 Betameprodine19. 倍他美沙朵 Betamethadol20. 倍他罗定 Betaprodine21. 贝齐米特 Bezitramide22. 大麻与大麻树脂 Cannabis and Cannabis resin23. 氯尼他秦 Clonitazene24. 古柯叶 Coca Leaf25. 可卡因* Cocaine26. 可多克辛 Codoxime27. 罂粟秆浓缩物* Concentrate of poppy straw28. 地索吗啡 Desomorphine29..右吗拉胺 Dextromoramide30. 地恩丙胺 Diampromide31. 二乙噻丁 Diethylthiambutene32. 地芬诺辛 Difenoxin33. 二氢埃托啡* Dihydroetorphine34. 双氢吗啡 Dihydromorphine35. 地美沙朵 Dimenoxadol36. 地美庚醇 Dimepheptanol37. 二甲噻丁 Dimethylthiambutene38. 吗苯丁酯 Dioxaphetyl butyrate39. 地芬诺酯* Diphenoxylate40. 地匹哌酮 Dipipanone41. 羟蒂巴酚 Drotebanol42. 芽子碱 Ecgonine43. 乙甲噻丁 Ethylmethylthiambutene44. 依托尼秦 Etonitazene45. 埃托啡 Etorphine46. 依托利定 Etoxeridine47. 芬太尼* Fentanyl48. 呋替啶 Furethidine49. 海洛因 Heroin50. 氢可酮* Hydrocodone51. 氢吗啡醇 Hydromorphinol52. 氢吗啡酮 Hydromorphone53. 羟哌替啶 Hydroxypethidine54. 异美沙酮 Isomethadone55. 凯托米酮 Ketobemidone56. 左美沙芬 Levomethorphan57. 左吗拉胺 Levomoramide58. 左芬啡烷 Levophenacylmorphan59. 左啡诺 Levorphanol60. 美他佐辛 Metazocine61. 美沙酮* Methadone62. 美沙酮中间体 Methadone intermediate63. 甲地索啡 Methyldesorphine64. 甲二氢吗啡 Methyldihydromorphine65. 3-甲基芬太尼 3-methylfentanyl66. 3-甲基硫代芬太尼 3-methylthiofentanyl67. 美托酮 Metopon68. 吗拉胺中间体 Moramide intermediate69. 吗哌利定 Morpheridine70. 吗啡* Morphine71. 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 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 derivatives72. 吗啡-N-氧化物 Morphine-N-oxide73. 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 MPPP74. 麦罗啡 Myrophine75. 尼可吗啡 Nicomorphine76. 诺美沙朵 Noracymethadol77. 去甲左啡诺 Norlevorphanol78. 去甲美沙酮 Normethadone79. 去甲吗啡 Normorphine80. 诺匹哌酮 Norpipanone81. 阿片* Opium82. 羟考酮* Oxycodone83. 羟吗啡酮 Oxymorphone84. 对氟芬太尼 Parafluorofentanyl85. 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 PEPAP86. 哌替啶* Pethidine87. 哌替啶中间体A Pethidine intermediate A88. 哌替啶中间体B Pethidine intermediate B89. 哌替啶中间体C Pethidine intermediate C90. 苯吗庚酮 Phenadoxone91. 非那丙胺 Phenampromide92. 非那佐辛 Phenazocine93. 非诺啡烷 Phenomorphan94. 苯哌利定 Phenoperidine95. 匹米诺定 Piminodine96. 哌腈米特 Piritramide97. 罂粟壳* Poppy Shell98. 普罗庚嗪 Proheptazine99. 丙哌利定 Properidine100. 消旋甲啡烷 Racemethorphan101. 消旋吗拉胺 Racemoramide102. 消旋啡烷 Racemorphan103 瑞芬太尼* Remifentanil104. 舒芬太尼* Sufentanil105. 醋氢可酮 Thebacon106. 蒂巴因* Thebaine107. 硫代芬太尼 Thiofentanyl108. 替利定 Tilidine109. 三甲利定 Trimeperidine110. 醋氢可待因 Acetyldihydrocodeine111. 布桂嗪* Bucinnazine112. 可待因* Codeine113. 复方樟脑酊* Compound Camphor Tincture114. 右丙氧芬* Dextropropoxyphene115. 双氢可待因* Dihydrocodeine116. 乙基吗啡* Ethylmorphine117. 尼可待因 Nicocodine118. 尼二氢可待因 Nicodicodine119. 去甲可待因 Norcodeine120. 福尔可定* Pholcodine121. 丙吡兰 Propiram122. 阿桔片* Compound Platycodon Tablets123. 吗啡阿托品注射液* Morphine and Atropine Sulfate Injection。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五专”包括哪些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五专”包括: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1、专人负责:(1)药库应由专人适当申报,以保持合理的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四分之一)。(2)仓储验收,必须按时检验,双开验收,检查最低包装,验收记录由两人签字。
(3)使用专用账簿记录进行的入境检验和验收,包括:日期,凭证编号,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应单位,质量状态,验收结论,验收 和保管人签名等。(4)在验收试验中,缺失和有缺陷的药品应由双方登记,报告部门主任和负责人,并在供应商处加盖公章,以便查询和处理。
2、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各病区、该类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该类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3、专用账册:(1)计划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物检验收入银行和仓库内的每个药房必须在特殊账户登记,包括:日期,凭证编号,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 存储量,出库数量,余额编号,批号,有效期,生产公司,供应商,质量状况,验收/发货人药品许可人,审核人签名等。
(2)特殊账簿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药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年。(3) 这些药房的药房实行基地管理。
药房将根据申请表将药方附加到药店接收药物。 这些药物的处方由药店保管。
收到后此类药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4)应该由两个人审查仓库外的药物,以及签署药物的人和审查员的姓名。
(5)从仓库交付的药品和药品应逐一记录,包括:日期,凭证编号,部门,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药品 发行人,审稿人和收件人的签名。(6)离开仓库后及时检查库存。
出境文件的签发和接收部门必须双重签署,特殊帐簿应在药物到期后至少保存2年。4、专用处方:(1)医院可以组织药品处方和配药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
(2)培训和评估目标是医院从业人员和药房专业技术人员。(3)培训结束后,医院将对执业医师和药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
评估方法是检查。 通过考试的人可以获得处方和转学资格的资格。
5、专册登记:(1)各药房对药品处方分品种、规格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2)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3)药房、病区储存药品为周计划量,建立账册或账卡。每天结算,账物、批号相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
扩展资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解读:1、定点生产经营统一零售价格: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制度。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条例》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求总量,确定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布局以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的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予以调整、公布。《条例》同时明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2、限定销售渠道减少流通层次:《条例》严格限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售渠道。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经批准的其他单位,不能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全国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区域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在本省范围内向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在药店零售。
《条例》在严格规范购销渠道的基础上,减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层次:区域性批发企业除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经批准还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直接购进;因地理位置特殊,区域性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向本省以外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3、专用处方制度流向实时监控:《条例》规定,取得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中只有经考核合格、取得专门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条例》强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运输、邮寄证明方可运输、邮寄。
应优先通过铁路并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控信息网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信息共享。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种植到使用各环节中出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麻醉药品。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如何管理
2013年11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账册。(1)专人负责指备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科室指定专人管理。
(2)专柜加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配备必要的防盗措施。
(3)专用处方医师须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方标注“麻、精一”字样;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痛患者和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4)专册登记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放日期、者姓名、用药数量等。(5)专用账册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放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必要性说明
第一条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采购、储存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第十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调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十五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十九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35306334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十九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