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怎么扣除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年度汇算时四项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可减除的项目有:
1. 基本减除费用 6 万元;
2.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4.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5. 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有哪些
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5000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六项费用.?
那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一来看.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一年就是4800元.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住房租金: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6、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是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以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增加,除了费用减除六万元以外,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符合条件的均可税前扣除,纳税人税负大大降低.好啦看了上文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怎么扣除呢的解读,大家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相关理解是不是又加深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