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的成本收不到发票怎么调利润?
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暂估未取得发票结转成本又取得发票怎么办?
如果当时估价较低,那么现在补计成本即可.
如果暂估入库的商品已经销售,先按暂估价结转成本.待发票到后,再作相关的帐务调整.
(1)如果暂估价与发票价一致,不作帐务处理.
(2)如果暂估价大于发票价,可以将差额做冲销成本帐务处理.
(3)如果暂估价小于发票价,可以将差额做补充登记成本帐务处理.
(4)暂估价与发票价不一致,还可以将以前的结转成本做红字冲销,然后,按发票价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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