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发票的工程款可计入计税成本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据此,2009年开发产品完工后,你公司应于年度汇算清缴前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在该终止日之前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可以计入计税成本,并按规定结转销售成本。
问:我公司2009年12月末已竣工决算房屋有部分结转收入,但是由于工程决算尾款压在2010年1~2月份拨付并由施工单位提供剩余款的发票,成本中的部分发票在汇算清缴期前可以全部收到,这样我公司是否可以按决算将剩余金额计入成本,并且按实际决算额进行结转销售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据此,2009年开发产品完工后,你公司应于年度汇算清缴前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在该终止日之前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可以计入计税成本,并按规定结转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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