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出现押金条款,其目的一般是租客用于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房东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解除法律关系且无其他纠纷后,押金应予以退还,如有违约,则押金予以扣除。因此,租赁合同中的押金具有担保性质,是针对租客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没收押金是否合法,取决于租客是否构成了违约。
解决办法:
可以协商先协商。
协商不成的:
1、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你可以提前半月通知房东解除合同那么,不算违约;
2、 押金一般是防止房屋损坏,水电费用未交而收取的,房东扣押金是不合法的;
3、 如果合同并无此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押金作为违约金不退。 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解除合同,押金是否退还,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分析:
第一,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押金的退还以双方协议为准;
第二,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还,并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押金需要返还;
第四,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也可以这样去理解:如果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租期,租客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退租的,应属于违约,此时房东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押金。如因房东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房屋无法继续出租的,则押金应当予以退还,租客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房东主张违约金。如果所剩租期已经不多且押金明显过高的,可以与房东协商退还部分押金,协商不成的,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诉之法院,要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