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常见的违约行为,应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一、有哪些常见的违约行为
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
2、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
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二、应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1、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3)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①存在违约行为;
②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守约方的请求一般应当明示地通知违约方,但通过主张抵销等行为,一般也应视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③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无论是法律上不能履行还是事实上不能履行,都不可以再发生继续履行责任的承担。
(4)继续履行的表现形态:限期履行。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场合,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5)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况
①不能履行。金钱之债不发生不能履行问题。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合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的费用过高。一般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合继续履行;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指对标的物若进行继续履行的话,其代价过高,可能超过合同的牟利等情况。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履行的要求。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④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使用继续履行的,而责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的。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⑤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实在困难的。比如适用情势变更场合,如果继续要求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则显失公平。
2、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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