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怎么做会计处理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账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分录为: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期末计提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外购商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对外捐赠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捐赠外购材料企业捐赠外购材料的会计处理与捐赠自产商品的会计处理最大不同就在于增值税的处理.企业捐赠外购材料属于改变材料用途,外购材料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和材料成本一并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什么是对外捐赠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包括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正常会计处理要求核算,待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计算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分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两种情况.不论企业对外捐赠何种形式的资产,一律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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