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政府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一、对于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部分的补偿款免税

政策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从上述文件看,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偿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房产、设备等的补偿款征收增值税

(1)对房产的补偿,征收房屋是对房屋所有权人有偿放弃房屋所有权权利的补偿行为.

政策文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设备等的补偿,是一种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是有偿行为.

政策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三、对与政府未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政府补偿,不征收增值税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影响了一个政府工程,政府要求其修改建造方案,政府补偿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万,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这个补偿款属于非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房地产企业与政府未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政府补偿,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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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拨入土地补偿款记什么科目

所谓土地补偿费,即国家在实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丧失土地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法定标准一次性给予相应数额的补偿费用.

最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规定之专外的搬迁补偿款,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取得属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才需要先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再由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和资本公积;企业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搬迁补偿费不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而应按照转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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