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篇
罪名二、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及条文解析
法律规定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
辩护思路
一、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身自由权利;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本罪是一般主体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只作为加重处罚情形;
(四)本罪主观上是故意,且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有时是以此来达到索财的目的。
二、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索债”含义?
索债是指索要合法债务,针对于索要非法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非法拘禁过程中,产生故意伤害犯意,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临时产生故意伤害的故意,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重伤以上后果,明确有两个犯罪故意,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