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构成要件(私自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二、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轻微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后果的处五日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一般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时间较短,后果轻微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严重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其他危害后果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三、实务问题

1、如何认定本行为的“情节较轻”?

是否可以认定为本行为的“情节较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根据执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1)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时间较短,后果较轻微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主动认识错误,或者经劝阻及时改正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但是,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其他危害后果的,不适用“情节较轻”的处罚。

2、如何区分本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关押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行为与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相同,即人身自由权。二者的区别主要在行为的情节与后果不同,实践中应当根据情节的轻重、危害大小、动机和目的、拘禁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行为的性质。本行为只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他人的人身自由未受到完全剥夺,且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即采取了非法拘留、禁闭、关押等其他严重强制手段,完全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在执法实践中,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3、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如何适用法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明确规定,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且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其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对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无需吊销保安员证的,其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其法律依据应当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4、对用人单位拘禁劳动者的,如何适用法律?

《劳动法》第9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存在法条竞合,但是考虑到《劳动法》对上述行为除了规定了“十五日以下拘留”外,对罚款处罚未明确具体的处罚幅度,可视为指引性条款,且《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后法,因此,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用人单位拘禁劳动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四、取证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如是否图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索取债务等;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 ,各人的具体分工如何,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如捆绑、殴打、伤害、辱骂、威胁、恐吓、看守、监管、扣押等暴力、胁迫、欺诈方法,如何采取措施逃离的,为何采取这种措施, 客观上造成什么危害后果:监视他人的行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外出要求向行为人“请假”等等;限制的起止时间,持续多久,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被侵害人身份、体貌特征及伤害情况;

6、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被限制的起止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造成何种后果,包括轻伤、轻微伤、精神上受到的压迫、失常或自残、产生的恐惧等;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在场人员的身份、体貌特征;

6、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所处位置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实物和照片等。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结论、损毁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案件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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