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对于企业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以外,其他股权投资损失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报批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2、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
3、原始投资(股权转让成本)的验资报告;
4、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5、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股权投资损失的专项申报
根据国税2011年第25号公告,由于被投资企业破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等非正常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存续终止经营等非正常损失情形,需要进项专项申报,具体需要材料如下: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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