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金融资产交增值税吗
新的准则已经取消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个科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核算科目为”其他债权投资”. 根据营改增的政策规定,企业转让金融商品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条第3款第3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财会【2016】22号的规定,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哪些资产减值可以转回?
可以转回的主要涉及:应收账款、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这些可以转回的减值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是通过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转回,其他都是通过损益转回的.
一般认为,流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如果在持有期间减记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即使以后价值回升,其减值准备在持有期间也不可以转回.
但是金融资产比较特殊,尽管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但是如果价值回升,其减值准备也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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