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账务处理
公司收到的失业稳岗补贴金,计入营业外收入。
关于公司收到社会保险失业稳岗补贴的公告
根据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吉社保[2015]12号)文件精神。
近日,国家电投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及其所属单位共收到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和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发放的社会保险失业稳岗补贴共计598.5736万元。
其中:吉电股份及其所属单位收到358.3841万元,具体分配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收到358.3841万元稳岗补贴计入“补贴收入”。
失业稳岗补贴要交税吗?
稳岗补贴是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缓解就业压力,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的一项国家政策,现行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是按国发〔2015〕23号 、人社部发〔2014〕76号等文件规定,由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有着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要求,企业能够对该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收到稳岗补贴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稳岗补贴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企业应在取得稳岗补贴资金的第六年时,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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