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期间费用如何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1、该细则所说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指的就是“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2、该细则所说的“(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指的是土地增值税计算流程扣除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
3、该细则所说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并没有说一定是5%,还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授权各省规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各省出台的文件高度统一:就直接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计算扣除比例界定为5%,而不是“5%以内”。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不论实际发生数是多少,不论在会计口径与企业所得税口径下实际发生数是多少,均不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是计算扣除,即公式为:[(一)+(二)]×5%。
期间费用能否在土增清算中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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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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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公司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物业公司前期在工地派工程人员监督工程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公司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开发间接费用,不能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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