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 【*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款的。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款诈骗起意的时间;②为诈骗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诈骗手段;④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申请*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理由及承诺的*款用途。
(3)犯罪嫌疑人与*款单位工作人员的沟通、协商时间、地点及沟通、协商的具体情况。
(4)*款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犯罪嫌疑人申请*款应当具备的条件。
(5)犯罪手段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②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⑤其他手段。
(6)使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款手段的,引进资金、项目的具体内容。
(7)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款手段的,虚假经济合同的形成过程及具体内容。
(8)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款手段的,证明文件的来源、种类(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具体内容。
(9)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款手段的,虚假产权证明的形成过程、具体内容、形式上可担保的数额。
(10)使用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款手段的,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可以担保的数额、已担保的数额。
(11)犯罪嫌疑人获得*款的数额及*款合同规定*款资金的用途。
(12)*款资金的流向、犯罪嫌疑人账务情况及资金流向关联账户的情况。
(13)*款单位对*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及*款催收情况。
(14)犯罪嫌疑人获得*款后的表现(①携带*款潜逃;②未将*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③)使用*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④改变*款用途将*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款用途)。
(15)犯罪嫌疑人归还*款的情况,不能归还*款的具体数额。
(16)是否通过行贿方式获得*款。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即犯罪目的(将*款占为己有或使第三者不法所有)。
(2)推定的主观状态,即推定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目的(①*款后携带*款潜逃;②未将*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款无法偿还;③)使用*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款无法偿还;④改变*款用途将*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款无法偿还;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款无法偿还;⑥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款无法偿还)。
(3)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1.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2.被骗过程及遭受损失的情况。包括:
(1)被害单位放*审查、审批程序。
(1)商谈、签订*款合同的时间、地点、过程及*款合同的内容。
(2)犯罪嫌疑人骗取*款的方式、手段及承诺*款资金的用途。
(3)被骗*款的数额、被害单位对诈骗行为的认识(①是否陷入错误认识;②是否自愿交付*款资金)。
(4)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及履行情况。
(5)*款资金的流向及*款单位对*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及*款的催收情况。
(6)犯罪嫌疑人骗取财物后的行为表现。
(7)犯罪嫌疑人归还*款的情况,不能归还*款的具体数额。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知情人、关系人、中间人、参与人等,调查了解:
1.犯罪嫌疑人为骗取*款所做的准备。
2.犯罪嫌疑人骗取*款的手段及具体情况(①引进资金、项目的具体内容及真假性;②虚假经济合同的形成过程及具体内容;③虚假证明文件的来源、种类、具体内容;④虚假产权证明的形成过程、具体内容、形式上可担保的数额;⑤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已担保的数额、可以担保的数额)。
3.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及偿还*款的能力。
4.犯罪嫌疑人获得*款后处理、使用资金的情况。
5.犯罪嫌疑人已偿还*款及未偿还*款的情况。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等。
(四)物证
1.用骗取的*款购买的财物(①动产;②不动产;③准不动产等)及照片。
2.作案工具(①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印章;②银行信用卡;③虚假担保物等)及照片。
3.涉案资金及照片。
(五)书证
1.与案件有关的*款申请报告、*款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款审批材料等。
2.被骗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相关票据(支票、汇票、本票)。
3.犯罪嫌疑人的账本、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等。
4.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5.变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文本。
6.虚假的经济合同文本、产权证明。
7.以其他方法诈骗*款的手续、材料、合同、信件等。
8.犯罪嫌疑人利用骗取的*款挥霍、消费、购买物品(含不动产)产生的消费凭据、票据、产权证明等。
(六)鉴定意见
1.相关印章、票据、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的文检鉴定。
2.与案件有关的笔迹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被骗*款及其他涉案财产藏匿场所)。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概貌(空间、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
(2)涉案资金及其他涉案物品的种类、数量、具体位置。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被骗*款藏匿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频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合同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
2.电子数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获得*款的网上交易记录。
(2)犯罪嫌疑人将所骗*款消费、挥霍的网上交易记录。
(3)与案件有关电子账本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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