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调基数次月生效吗
北京市每年都会公布上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公布时间一般会在五六月份,公布以后,将会根据社平工资调整北京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月份一般会在每年的七月份开始.
根据《关于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北京市以2019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6168元,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其中,2020年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6541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北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2%,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2020年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3613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4713元.
自2020年7月起,在北京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其中,参保人如选择缴费基数上限缴纳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30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18.49元;选择按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43.36元.
对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缴费额度不变,其中,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16.78元、失业保险费7.23元.
参保人如果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将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文件规定,2020年2-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各省(除湖北省外)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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