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税额退回会计分录

留抵税额退回会计分录

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留抵在账务上体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余额,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若账务上已经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增量留抵税额退还计算公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留抵退税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根据《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文件,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于具体退税怎么做会计处理,目前还没有文件明确.

但是,根据《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两个文件均明确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参照着两个文件的规定,在收到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时,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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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的附加税费不重复缴

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留抵税额退回会计分录上文给大家讲解了留抵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以及结转到哦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两种情况的分录,还给大家说明了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确定方式,如果大家看完有什么不一样的意见,随时可以来网站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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