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决定延续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执行至2025年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8月22日,财政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公告,延续一批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执行至2025年或2027年底,具体涉及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等多方面,旨在继续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支持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有助于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及科技创新支持作用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公告》规定,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提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李旭红教授通过微信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投资是助力我国经济实现稳中有进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金融对我国实体经济及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以上延续性的优惠政策对鼓励投资及促进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尤其是发挥股权激励的积极效应及支持科技创新,都会产生积极的效果。
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大期限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同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还发布公告,延续了一批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执行至2025年或2027年底,主要包括: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或持有创新企业存托凭证,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允许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政策具体会带来哪些利好?对此李旭红表示,总体来看,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较大,可有效助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上述系列优惠政策涉及多种投资方式,还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涵盖创新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货物期货市场、沪港深港股票市场等,可以为企业和个人节省大量的税款,提高他们的税后投资收益。
与此同时,系列政策采用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方式,精准施策,可以直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成本,减少其现金流压力,提高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此外,系列政策执行期限较长,绝大多数的政策将延续至2027年底,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长期的预期和信心,避免频繁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成本,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