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拆迁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依法应当保证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但实践中,许多拆迁部门却并不能做到这一点。在蓝秦律师经办的一起拆迁案件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形,最终在律师助力下,经法院判决,成功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情简介
王某的房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2019年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因拆迁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对其房屋评估价值过低,王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8月,拆迁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王某认为该《征收决定》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遂咨询并委托蓝秦律师代理本案,依法对该《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查明,涉案《征收决定》的拆迁补偿预算为10亿元,但《征收决定》作出后,涉案项目的专户存储资金却仅为2亿元。
二、案件分析
征地拆迁,本身就是拆迁户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因此无论是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均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法律之所以要求拆迁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要把征收补偿费用先落实到位,其原因就是为了保障拆迁户能够获得合法合理且足额的补偿。
具体到本案,拆迁部门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就先把10亿元的补偿款预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但拆迁部门却在作出《征收决定》后,补偿款储备却仍有8亿元的缺口,拆迁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将补偿费用专储专用,不仅客观使拆迁户的补偿权益受到了损害,也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法院判决
确认拆迁部门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案件总结
“先补偿、后搬迁”的拆迁补偿原则,一开始只是频繁出现在各类拆迁政策文件中,但如今已经明确写入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中,任何要求拆迁户先搬迁、后补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具体到本案,之所以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拆迁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前要把补偿款先落实到位,就是为了保障拆迁户获得拆迁补偿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拆迁部门未将补偿款提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征收决定》,显然是违法的、侵害王某合法权益的,最终在律师助力下,成功判决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王某的维权之路更进一步。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