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孕期用药常识有哪些
孕期用药是需要谨慎处理的,一定要听医生的专业意见。
每种药物的禁忌范围不同,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复杂,比如,有些药物在孕中晚期服用可能没有大碍,但是孕早期是不能碰的。而对于每种药物的不同禁忌,准爸爸和准妈妈并不能完全掌握。
遇到可能需要服药的情况,应该先带准妈妈就诊,告知医生怀孕的具体情况,请医生凭经验诊断。即便有些药物的致畸危险很小,比如维生素补充剂等,也应该在医生的指导下,按照医生规定的剂量和次数服用。
要提醒准妈妈,千万别擅自加大剂量,否则过量服用仍然会有致畸风险。
2.孕妇孕期用药有哪些原则
原则: 一是怀孕就诊要注意月经期。
应告诉自己已怀孕和妊娠时间;有受孕可能时,用药需注意月经是否过期。 二是不能自行用药。
孕妈妈的疾病同样会影响胎儿,因此既不能滥用药物,也不能有病不用。不能自选自用药物,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已证明对胚胎与胎儿无害的药物。
三是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尤其是在妊娠的头3个月,能不用的药或暂时可停用的药物,应考虑不用或暂停使用。
四是用药必须注意孕周,严格掌握剂量、持续时间。 五是坚持合理用药,病情控制后及时停药。
六是两种以上的药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疗效时,考虑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 有A、B类药可用,则应选用A类药。
在无A、B类药可以选时慎用C类药。D类药只有无其他药可选且孕妈妈病重急需用药时才选用。
对于未经动物实验及临床资料报道证实有无危害的药物尽量不用。因为无资料证实不等于无危险。
七是肯定的致畸药物禁用。 八是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结论比较肯定的药物就不用比较新的药。
九是孕期禁用试验性用药,包括妊娠试验用药。
3.孕期用药有哪些讲究
孕妇患肾炎时的用药妊娠期间,孕妇体内各系统会发生一系列变化:输尿管易于发生扭曲;输尿管蠕动减弱;增大的子宫压迫输尿管,易发生肾盂积水。
而并致肾盂肾炎。妊娠期一旦得了肾盂肾炎,必须用有效的抗菌药物治疗,当然,应警惕对孕妇与胎儿有害的药物。
理想的药物要求安全而有效。但有些药物对孕妇有利而对胎儿有可能不利,为了孕妇的治疗急需,仍不能不用,可采用较小的有效剂量与较短的有效疗程。
对此,病人必须跟医生充分合作,并应相互理解。在用药前,必须作尿液细菌培养、菌落计数及药物敏感试验。
用药时须注意:氨基糖甙类常用的庆大霉素、卡那霉素可损害胎儿的听神经而引起先天性耳聋,故不宜使用。复方新诺明在妊娠16周以前使用可能致畸胎;在产前2周使用可引起新生儿“核黄疸”。
故只适用于妊娠中期。呋喃坦啶不可使用,对个别人可引起溶血性贫血。
氨苄青霉素对于对青霉素不过敏的病人,可以放心使用。头孢菌素类可以使用。
第一代头孢菌素(如头孢拉定)疗效较差;第二代头孢菌素对尿路感染的疗效甚好,但对青霉素过敏者要禁用。喹诺酮类目前使用的第三代喹诺酮药有氟哌酸、氟嗪酸、环丙氟哌酸等。
氟嗪酸口服使用很方便,对尿路感染的疗效甚佳。氟哌酸如果剂量合适,短时间使用是安全的。
孕妇要跟医生合作好,不能乱用药,也不能“硬”挺着不用药,以能顺利度过孕期,母子平安为原则。孕妇患哮喘时的用药孕期女性哮喘的用药是哮喘治疗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既希望哮喘得到良好的控制,使母婴顺利度过孕期和分娩,又要求能预见和避免药物可能给胎儿带来的危害。因此,哮喘药物的选择与应用恰当与否,对孕妇及其家庭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孕期女性哮喘的病情复杂多变,有时甚至是戏剧性的,具体到每个患者时常常难以准确预料。哮喘对孕妇及胎儿都有影响,约有1/3的哮喘患者孕期病情加重,在病情加重的孕妇中,妊娠第29~36周时最为严重。
但严重哮喘只要给予恰当的处理,就不会对妊娠及分娩产生不良后果,相反,若不能有效地控制哮喘发作,就会给孕妇及胎儿带来很大的危害,大多数患者过分担心孕期哮喘用药对胎儿产生的有害作用,而往往忽视了哮喘本身对孕妇及胎儿生长发育的不利影响。因此,孕期应用药物控制哮喘非常必要。
哮喘孕妇最关心的莫过于哮喘药物的致畸作用,事实上导致胎儿畸形的关键时期是在妊娠第8~12周,之后用药则一般不会引起胎儿严重畸形,但有可能影响胎儿组织器官的功能。如间羟舒喘灵、色甘酸钠、氯苯吡胺等,这类药物是安全的,常规使用无妨。
如舒喘灵、异丙喘定、氨茶碱等,这些药物不能排除其危害,但并非不能使用。但氨茶碱大剂量使用可能有害,小剂量或服用控释剂,因避免了血液药物浓度波动过大,不但安全而且有助于减少哮喘夜间发作,但因其刺激性大而不能以雾化吸入制剂使用。
一般剂量口服或雾化吸入激素类药物如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强的松等对治疗孕期哮喘有良好效果,且不会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目前被认为是哮喘治疗的首选药物,但大剂量长期使用对孕妇及胎儿都是十分有害的。去甲肾上腺素、盐酸肾上腺素等有明显危害,对这类药物除病情危急非用不可外,一般不应使用。
抗代谢类药物及细胞毒性类药物应绝对禁忌。此外,孕期哮喘患者还应避免使用诸如四环素、链霉素、卡那霉素、丁胺卡那霉素、庆大霉素、环丙氟哌酸和磺胺类药物,并不宜使用未经灭活的病毒疫苗,一些免疫疗法亦不适用于孕期哮喘患者。
鉴于吸入性药物具有避免或减轻药物全身毒副反应的优点,因而是孕期哮喘用药的理想选择。轻度哮喘患者可单独吸入短效的舒喘灵、间羟舒喘灵雾化制剂;中度患者可加强吸入激素类及色甘酸钠雾化制剂;重度患者除给予大剂量激素吸入外,还可加用长效舒喘灵雾化制剂,如疗效仍不满意,可连续口服大剂量激素强的松3~7天,然后逐渐改为吸入性激素应用。
其次,给予适当剂量的黄体酮亦有利于控制孕期哮喘的症状。对大多数孕期哮喘患者来说,当接近于分娩期时就无需再依靠药物控制疾病发作了。
除了医生对药物的选择及应用外,孕妇及家人有必要了解一些有关哮喘方面的医学知识,学会最基本的病情观察方法,掌握哮喘雾化吸入制剂的操作要领以及药物剂量、用药间隔时间、疗效判定标准等,这无疑有助于提高孕期哮喘患者的治疗效果,增加孕妇及胎儿的安全性。
4.孕妇有哪8大用药原则
1.自己随意用药是危险的 药物既不能滥用,也不能有病不用,孕妇因为疾病同样会影响胎儿,更不能自选自用药物,一定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已证明对胚胎与胎儿无害的药物。
2.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应尽量不用或少用 尤其是在妊娠的前3个月,能不用的药或暂时可停用的药物,应考虑不用或暂停使用。 3.结合孕周用药 用药必须注意孕周,严格掌握剂量、持续时间。
坚持合理用药,病情控制后及时停药。 4.尽量选择副作用小的药 当两种以上的药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疗效时,就考虑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
5.尽量避免联合用药 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结论比较肯定的药物就不用比较新的药。 6、切忌自己滥用药物或听信偏方、秘方,以防发生意外。
7、避免应用广告药品或不了解的新药。 8、服用药物时,注意包装上的孕妇慎用、忌用、禁用字样。
5.怀孕期间用药
药物对胎儿的影响与孕周的大小有关,由药物引起的胎儿损害或畸形,一般都发生在妊娠期的头3个月内,特别是前8个星期内最为突出。孕妇如果用药不当,往往会引起流产或使胎儿患有功能性疾病,甚至造成先天性畸形。
另外,孕妇分娩前2个星期内的用药,也应特别慎重,因为有的药物会影响新生儿的造血功能,或引起严重的黄疸与溶血性贫血,有时甚至会导致胎儿死亡。
有些孕妇患病时,对西药怀有恐惧心理,但却随意选用中药,认为它们药性缓和、安全可靠。然而,某些中药含有生物碱等成分,有一定的毒性。若几种中药合用,毒性更为复杂,往往会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尤其是在怀孕初期的3个月内,几乎与西药一样,易引起胎儿畸形,早产、流产或死胎,所以不能忽视。
一般情况下,容易导致胎儿畸形、危害胎儿生成发育的药物大体包括以下种类:
西药方面:
1.激素类药物。如雌酮、雌二醇、雌三醇、结合雌激素等。服用此类药物极易引发胎儿器官出现畸形。
2.各类镇吐药。如苯海拉明、阿托品、多潘立酮等。服用此类药品可能致胎儿心脏发育受阻从而患上先天性心脏病。
3.解热镇痛药。如阿司匹林、非那西丁等。服用此类药品可能致胎儿出现脑积水、畸形足和先天性心脏病。
4.抗生素类药。如四环素、先锋等。服用此类药品可能致胎儿出现畸形、先天性白内障、长骨发育不全。
5.抗肿瘤药。如氯甲喋呤、白消安、环磷酰胺等。服用此类药物可能致胎儿颅骨骨化不全、腭裂、脑积水、指趾畸形。
6.消炎药。如氟哌酸、头孢氨苄胶囊等。服用此类药品可能影响胎儿的骨骼发育。
中药方面:
1.活血破气类。如桃仁、红花、三棱、益母草、牛膝、水蛭等。因血活可使血液循环加速,迫血随气行,气乱则无力固胎。
2.滑利攻下类。如滑石、冬葵子、甘遂、巴豆、牵牛子、木通等。此类药物多具泻下通府、通利小便等作用,有伤阴耗气之弊。阴伤则胎失所养,气耗则胎失固摄,易致胎儿下坠。
3.大辛大热类。如附子、肉桂、川乌、草乌等。这些药物辛热而燥,辛热走窜迫血妄行,燥能伤津,对胎儿极为不利,且多具不同程度的毒性,有堕胎之害。
4.芳香渗透类。如麝香、草果、丁香、降香等,此类药物辛温,有疏通气机之效,气行则血行,以致迫胎外出。 5.强毒杀伤类。如朱砂、水银等,具强力伤胎、腐胎的作用,严禁使用此类药物。
除上述列举出来的各种有损胎儿的药品外,其他各类居家常用药品,如感冒通、吗丁啉、消食片、止咳糖浆等内服药品以及达克宁、乳霜剂、虎骨膏、甘油等外用药物,根据自身情况可酌情服用,但须遵循“适量而止、越少越好”的用药原则。
对于不具备医药知识的孕妇,在家庭内自选药物是很难把握的,因此孕妇用药必须要有医生的指导,如果就医的时候已经怀孕,或怀疑自己怀孕了,一定要提醒医生,让医生选择更安全的用药。最重要的是,当孕妇发生任何异常反应时,应当尽快与医生或药剂师联络。
6.孕期用药要注意哪些事项
机体对药物的反应性: 药物对机体的损害与机体的遗传素质有关。
同样的药物,对动物与动物,动物与人之间有不同的影响。 不同的人因遗传素质不同,对药物反应不尽相同。
如反应停(thalidomide),人比小鼠敏感60倍,比大鼠敏感100倍,比狗敏感200倍,比田鼠敏感700倍。 美国FDA关于药物在孕期的分级标准: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根据药物对胎儿的致畸情况,将药物对胎儿的危害等级分为A、B、C、D、X5个级别: A类:在人类有对照组的研究中,证明对胎儿无危害。
包括多种维生素,孕期维生素制剂,但不包括大剂量维生素制剂。 B类:动物实验中证明对胎仔无危害,但尚无在人类的研究;或动物实验证明有不良作用,但在人类有良好对照组的研究中未发现此作用。
C类:尚无很好的动物试验或人类的研究,或者动物实验对胎儿有不良作用,但在人类尚缺乏可利用的资料。很多在妊娠期常用的药物属于此类。
D类:已有证据证明对胎儿有危害,但在孕期应权衡利弊,在利大于弊时,仍可使用。如苯妥英纳、卡马西平等。
X类:已证明对胎儿的危险明显大于任何益处。例如:治疗痤疮的异维甲酸,可致胎儿中枢神经系统、面部及心血管的多种畸形。
各类药物在妊娠期的分级及应用 1、抗生素类药物: ①青霉素类:为B类药,毒性小,是对孕妇最安全的抗感染药物,包括广谱青霉素如氨苄西林、哌拉西林、美洛西林等其它β-内酰胺制剂。 ②、头孢菌素类:B类药。
此类药可通过胎盘,但目前无此类药致畸的报道,在孕期血浆半衰期较非孕期短。孕期可用。
③氨基糖甙类: 属D类或C类药。此类药物易通过胎盘,脐血药物浓度明显升高,对孕妇及胎儿有一定危害,孕期禁用或慎用。
④大环内脂类: 多为B类,因分子量较大,不易通过胎盘。 可用于青霉素过敏者和衣原体、支原体感染者。
⑤四环素类:包括四环素(D)、土霉素(D)、强力霉素(D)、美满霉素(D)等。 此类药容易通过胎盘和进入乳汁,为致畸药。
四环素荧光物质可沉积于牙釉质及胎儿骨骼,影响胎儿牙釉质及体格发育,导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当孕妇肾功能不全时,可致孕妇急性脂肪肝,孕期禁用。
此类药物在乳汁中浓度较高,哺乳期需权衡利弊使用或暂停哺乳。 ⑥氯霉素: 可通过胎盘并进入乳汁,对骨髓有抑制作用,用于早产儿可引起“灰婴综合征”。
孕期和哺乳期禁用。 ⑦喹诺酮类: 多为C类药,包括吡哌酸、氟哌酸、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司帕沙星等等。
此类药物作用机制为抑制细菌DNA螺旋酶,此类药物对骨和软骨有很强的亲和力,可引起动物不可逆的关节病,或影响胎儿软骨发育,孕期禁用。 ⑧磺胺类:多为C类, 本类药物易通过胎盘,动物实验有致畸作用,但人类无报道。
孕晚期应用可使新生儿血小板减少、溶血性贫血。 同时还可竞争性抑制胆红素与白蛋白的结合,引起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
孕期慎用,分娩前禁用。 ⑨洁霉素类: 包括洁霉素、克林霉素等,为B类药。
可通过胎盘并进入乳汁,无对胚胎不良影响的纪录,相对安全。 ⑩甲硝唑: 过去分类为C类。
有报道1700例早孕妇女应用后并未增加畸胎率,近来FDA已将其列为B类药。 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推荐其用于孕期阴道滴虫病的治疗。
但替硝唑为C类药,孕期慎用。 奥硝唑:动物实验无致畸性,但在妊娠妇女中无对照研究,慎用 2、抗病毒类药物: ①病毒唑:即三氮唑核苷,为X类药, 动物实验发现几乎所有种类的受试动物应用本品后,都出现致畸和杀胚胎作用,孕期禁用。
本品在体内消除很慢,停药四周尚不能自体内完全清除。 ②无环鸟苷:即阿昔洛伟,为B类药。
本品可抑制DNA的合成,用于疱疹病毒感染。有报道:581例孕期使用此药者,畸形发生率未增加。
万乃洛伟:B级; 更昔洛伟为C类 ③干扰素:孕期最好不用 ④拉米夫定、齐多夫定为C级,可用于孕期AIDS的治疗。 3、抗结核药: ①异烟肼:为C类药。
此药脂溶性高,分子量低、几乎不与血浆蛋白结合,故容易通过胎盘,脐血中浓度高于母血。 但对4900名使用异烟肼的孕妇回顾性资料分析显示其胎儿畸形率并未增加,目前认为妊娠合并结核者可用。
②利福平:C类药。 动物实验发现,对怀孕的大鼠及小鼠应用RFP,胎仔可出现脊柱裂和腭裂。
但有报道在204例孕期使用利福平的患者,其新生儿畸形率并未增加。属孕期慎用。
但乳汁中药物浓度低,哺乳期可用。 ③乙胺丁醇:B类药。
目前认为本品对人类无致畸作用,孕期患结核时首选。 4、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和克霉唑,均为B类药,孕期可用; 咪康唑、氟康唑为C类药; 二性霉素B用于治疗全身性霉菌感染,未见增加先天畸形的报道。
依曲康唑(C)缺乏在人类早期妊娠的研究,孕期慎用。 大剂量氟康唑可致动物胎儿畸形,但无人类孕期致畸的报道。
5、镇静、催眠及抗抑郁药: ①地西泮(D):即安定。 动物实验有致畸作用;人类有个例报道致腭裂及肢体畸形,但大样本研究未发现其致畸率增加。
由于胎儿排泄功能较差,安定及其代谢产物在胎儿血中的浓度较母体为高,且聚集在胎儿心脏较多,可引起胎心率减慢,还可引起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肌张力降低及Apgar评分。
7.孕妇用药的8大原则有哪些呢
1、任何药物的应用均在医生、药师的指导下服用。
2、能少用的药物绝不多用;可用可不用的,则不要用。 3、必须用药时,则尽可能选用对胎儿无损害或影响小的药物;如因治疗需要而必须较长期应用某种可致畸的药物,则应终止妊娠。
4、切忌自己滥用药物或听信“偏方、秘方”,以防发生意外。 5、避免应用广告药品或不了解的新药。
6、根据治疗效果,尽量缩短用药疗程,及时减量或停药。 7、服用药物时,注意包装上的“孕妇慎用、忌用、禁用”字样。
8、孕妇误服致畸或可能致畸的药物后,应找医生根据自己的妊娠时间、用药量及用药时间长短,结合自己的年龄及胎次等问题综合考虑是否要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