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有一个令不少人困惑的问题:撤销执行申请与撤回执行申请到底有何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执行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来源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可见,撤销执行申请源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撤回执行申请源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二、适用条件不用
撤销执行申请,只需要申请执行人单方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即可。
撤回执行申请,需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前提。
三、法律后果不同
撤销执行申请,法院将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并裁定终结执行。
撤回执行申请,因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前提。
虽然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但能否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取决于双方的和解协议如何约定。
对于双方约定可以解除的执行措施,法院可以解除。
未约定可以解除的执行措施,若法院予以解除,则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救济途径不同
对于撤销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简单说来,撤销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两年之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对于撤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撤回执行申请的,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者提起诉讼。
撤销执行申请与撤回执行申请虽然在结案方式上都可以以终结执行结案,但还是存在诸多不同。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案件需要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