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工资标准变化后预缴税额怎样调整?
自2006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依据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问题?一家企业会计咨询,如果是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如何测算减收比例计算调减预缴额?
答复:2006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个文件主要是对怎样落实财税〔2006〕126号的具体办法,也就是怎样解决由于调整”计税工资”标准后,对”预征、核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要抓紧做好政策调整的相应工作,确保今年内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在12月底前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
(一)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测算企业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据此调整纳税人今年7月~12月各月(季)的申报预缴额.
(二)对实行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税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1.按月预缴的,在今年9月~12月申报各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预缴额.其中,12月申报预缴11月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的调减额,并从11月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2.按季预缴的,在申报预缴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除按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第三季度的预缴额外,还要一并计算第四季度的调减额,并从第三季度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中规定,对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的,分两种情况处理:1.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分月预缴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同比例调减各月预缴税额,其中,12月申报预缴11月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应预缴税额中冲抵.2.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分季度预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2项的方法处理.
再次,该《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并计算调低应税所得率后减收的数额,按照本条第(二)款的方法处理.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核减各月定额,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方法处理.
第四,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政策,实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或规定地区浮动比例.实际执行的计税工资标准高于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应立即纠正.要严格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该《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提出,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这项政策调整意义重大,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的计税工资政策,使纳税人尽快了解新政策精神,并依据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
最后,需要提醒企业的是,本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应将执行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减税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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