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代表着公安机关已经结束了案子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交给检察院对违法行为进行公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子,应该作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案卷材料、证据一同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一时间将案子移送具体情况通知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该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相关具体情况。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子,应该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是撤销案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用提起公诉的案子,一概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子,根据本法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觉得需用补充核实的,应该退还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需时还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用留置措施的案子,人民检察院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先于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做出是不是逮捕、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别具体情况下,决定的时间还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用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是否一定会提起公诉?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不一定会提起公诉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察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经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决定,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2、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察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该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3、人民检察院对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依然觉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决定,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
4、人民检察院对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觉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做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