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什么时候交增值税?
不要交增值税.
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出货物的当天.增值税发票也应在发出货物当天开具.此时,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征税的理论依据:
预收账款是由于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形成的企业一项负债,根据合同约定,交货义务发生在收取货款的一段时间之后.
关于预收款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做出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如果企业预收款销售的货物不是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那么企业挂在账上的预收账款是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因为在企业核算规范的情况下,挂在账上的预收账款表明企业没有将货物发给对方,如果发货给对方,企业应该冲销预收账款,并确认收入和销项税.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假设,预收款销售的货物还没生产出来,用来生产该货物的原材料也未购入,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没有成本、没有进项税,哪来的增值?如果对预收账款征收增值税,征税对象是什么?这不符合增值税的设计原理.
针对上述分析,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上述分析成立的前提是企业的核算规范,如果企业核算不规范甚至有偷逃税款的动机,那么上述分析成立吗?我的回答是不成立.如果企业预收款销售的货物已经发出,但为了进行盈余管理或为了延迟纳税,可能不结转收入,那么预收账款便一直挂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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