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进项税后冲红发票怎样做分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同时原认证发票做进项转出,转出数同时在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及申报表”进项转出”栏反映.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红冲原材料成本.
已抵扣发票开了红字发票怎么做分录 ?
跟以前做相反分录即可,不过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已:比如:借原材料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应付账款117借应付账款117贷原材料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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