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业主权利规定的新变化
修改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表决规则
降低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门槛
实践中,业主开会难、议事难、表决难是困扰许多业主的难题。
在《民法典》没有施行之前,《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关于维修资金表决要求是,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则调整了这一表决规则,规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的关于使用公共维修资金表决规则的修订,降低了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门槛,可以缓解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
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该规定较《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多了“定期”二字,对物业施加明确的义务,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强化了业主对公共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