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合同的内在规律,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指导思想,是立法机关制定《合同法》、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处理合同纠纷、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具有指导、约束和规范作用。
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该原则强调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权利义务对等,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该原则强调当事人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主要针对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而言。公平原则要求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对等体现,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滥用权利、强迫对方接受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约定。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处理合同争议的全部过程中,都要心怀善意,要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
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关系不仅仅涉及当事人,还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国家需要进行适度干预,法律是国家干预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