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听到身边的有人说“民事上诉案件不开庭了,书面审理”,这话从审判机关那也能听到。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就是书面审理吗?
二审不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的关系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也就是说民诉法明确规定的民事案件二审审理的程序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而书面审理指的是上诉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不直接传唤有关诉讼参与人到庭,对案情不直接进行调查,只审查一审上报的案卷材料便作出裁决的一种审理方法。
我国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所谓的“书面审”,通过以上所述,不开庭审理是相对于开庭审理而言的,它不直接传唤诉讼参与人到庭按照庭审流程开庭。但它也不等同于书面审,将不开庭审理理解为书面审是不正确的。
书面审理的危害
长期以来的司法实际中,重视案件审理结果,轻视案件审理程序是常态。很多人都把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的不开庭审理当成是书面审理,这完全就是轻视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导致的。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二审终审,也就是说每一个民事诉讼案件都可以有两次审理,而民事二审程序更多是充当监督纠错一审审理的作用,可以对一审出现的不公正,错误的判决进行纠正。
对于一审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或者是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都权力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这是我国法律对民众赋予的诉权。如果二审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都是采用书面审理,不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那么不可能会详细地了解到整个案件的案情。仅通过上诉材料就做出判决,违背法律设置二审程序作为一审判决的监督作用的初衷。那最可能出现的结果就是二审法院成为维持一审判决的“俱乐部”。因为不充分了解案情怎么能揪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那只能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你好我好大家好!
这无疑会严重损害到上诉人的诉权,严重破坏法律程序的公正。
法律程序的不公正与法律结果的不公正产生的危害其实是同等的,只不过结果的不公正更容易被看见,而程序的不公正更容易被忽视。
法律的公正不仅包括结果的公正,程序的公正也是其应有之意。谈到程序公正,世界上最最著名的案例就是辛普森杀妻案,在所有的案件事实均指向杀人凶手最大的嫌疑人为辛普森时,却因公安机关在收集辛普森留在案发现场的关键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集程序被排除了。最终法院判决其无罪,只是进行了民事赔偿。
也许这样的结果,让人无法接受,但是值得称赞的是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了判决。这便是程序的公正。
结 语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二审应当开庭审理,但迫于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开庭审理的原则逐渐异化为不开庭审理。但无论如何不开庭审理也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而不是审理日益书面化。
当然不开庭审理将会弱化二审对一审裁判的监督,不利于救济败诉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