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情权的法理依据(法律赋予公民的四项基本权利)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一个整体。

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能实现;没有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也会大打折扣;没有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形同虚设;没有监督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在很大程度上会失去意义。因此,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系统的基础工程,应该全面和整体推进。具体情况如下:

1、知情权,主要是指公民了解政府政务运作信息的权利。公民只有知道政府是怎样花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的,知道政府是怎样作出决策和怎样实施政务的、知道政府制定各种法规、政策的内容和制定的理由、根据,知道“公仆”们勤政、廉政的情况,公民才会相信政府,支持和配合政府的管理;

2、参与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这里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

3、表达权,主要是指公民通过出版、集会和其他各种途径(如新闻媒体、信访等)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权利。“表达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其实现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的重要尺度;

4、监督权,主要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公民监督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对立法、决策的监督,如申请违宪审查、违法审查等;

其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其三,对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不作为和腐败行为的监督,如申诉、控告、举报、检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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