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认定(缓刑期间犯罪的规定)

获得了缓刑的机会,

却不好好珍惜,

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为非作歹,

那么等待他的将是……

数罪并罚!

2017年,赵先生购买了一辆汽车,因办理车*认识了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客户经理陈某。

三年后的2020年11月,赵先生通过微信再次联系当时的客户经理陈某,询问年底提前还车*有无优惠活动。陈某迅速回应确有优惠,称赵先生车*剩余近十万元,根据各种活动优惠计算得出,一次性偿还五万八,*款就能立刻还清。

这样算下来,赵先生几乎能以六折的优惠还清车*,这大大超出了赵先生的预料,于是在简单沟通后,他便如数转账。

然而,转账后赵先生一直没有得到答复,再三询问陈某,对方都以“正在办理”“还需排队”“已经确认”等理由搪塞。

眼看车*催缴短信依然如期而至,失去耐心的赵先生致电陈某所在公司,但对方却回复说陈某已经离职很久并且建议他赶紧报警。

△赵先生多次联系陈某却得不到回复

原来,陈某早已恶名在外。2020年4月起,他捏造帮助购买汽车保险等理由,骗取了多名客户钱款。当时案发后,陈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他因触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然而,还未出缓刑考验期,陈某就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赵先生不是唯一的被害人,2020年6月至10月间,陈某用同样的手法作案两起,分别骗得他人钱款一万余元和三千余元。

除此之外,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利用被羁押时得到的同监室室友夏某的信息,向夏某家属谎称自己有门路可以托关系帮助对方判缓刑。家属认为陈某是为夏某带信而来且他已被释放,遂对他深信不疑,后陆续向其支付“捞人”费用共计二十二万元。直至2021年初夏某出狱回到家中,家属方知被骗。

2021年2月,陈某在异地落网。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这一次,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21年6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陈某提起公诉。2021年8月,法院依法撤销陈某原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无论是巨额折扣不容错过,还是“暗箱操作”监狱“捞人”,都是绝无可能的事情,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箴言,也切勿轻信“朝中有人好办事”的谎言。生活没有捷径,遇事寻求法律帮助才是正途,以免上当受骗。

而对于缓刑考验期内还继续为非作歹的不法分子,法律也终将会给予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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