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将会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可按规定选择正确的征收率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便利纳税人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税务部门提供了”非接触式”的升级方式,纳税人只需在互联网处于连接状态时登录开票软件,系统即可自动完成开票软件升级操作,纳税人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项.
疫情期间企业免税发票如何开具?
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如果湖北省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取得了原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则可以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开具发票,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怎么调整?整体上来说,按照国家在疫情期间发布的相关税法条例的规定,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率由3%调整到1%进行征收的;具体的征收原因和方式在上文中都有提及,如果你们想学习更多关于疫情期间的资料,不妨来本网站上进行搜索,这里有很多相关的资料是可以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