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最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相关政策向社会公开。

第四期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相关问题

一、关于“本人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的确定:

(一)、本市农村地区指西青、北辰、东丽、津南、滨海新区、宁河、宝坻、静海、武清和蓟州等区县;

(二)、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进行界定;

(三)、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户口的,本市一方可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

(四)、无户口、口袋户口的不予确认。

二、关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确定:

(一)、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是指本人和配偶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数量均没有超过生育行为发生时国家和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规定;

(二)、生育行为发生时我市尚没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我市最早规定的不超过生育2个子女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的确定:

(一)、现存子女包括本人生育、收养及生育后送他人收养的子女。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入户的,视同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入子女数;

(二)、本人曾经依法收养过的子女,现已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数;

(三)、送养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四)、在生育下一代后死亡的子女,视同为现存子女;

(五)、在母亲超过49周岁之后死亡的子女,视同为现存子女;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以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四、关于“再婚夫妻”的规定:

(一)、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双方均为奖扶对象。未生育一方丧偶后,仍作为奖扶对象;离婚后,未生育一方不再是奖扶对象。

(二)、再婚夫妻因一方违反生育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双方均不能作为奖扶对象。但离婚或丧偶后,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确认为奖扶对象。特殊情况:离婚后户口仍在一起、未办理正式离婚手续,需村委会或社区开具相关证明。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都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仍视为独生子女父母。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列为奖扶对象。

五、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的确定:

(一)、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自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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