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项目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房屋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支付给土地提供商,已经改变了资产的权属,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要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如果你所在的城市预售利润率为15的话,计算所得税时应该是:
应纳税所得额=500×15%+(-100)=-25
你的企业仍亏损25万元,本期不用交纳所得税.如果高于20%,你的企业就会出现盈利,要重新计算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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