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相同之处体现在两者的认识因素都包含对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认知;两者的意志因素都不排斥损害后果的发生。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认知因素程度上的差别。
直接故意的认知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或可能性”的认知;间接故意的认知因素,只能是行为人对危害发生“可能性”的认知。
二是,意志因素上的不同。
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期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必然会采取积极行为,设法创造条件,克服外在的阻力,追求侵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听任而非期望,由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既不会积极地追求,也不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三是,行为与结果联系上的差异。
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某种特定的结果,行为人采取的积极行动是直接导致结果发生的因素,此时侵害行为与特定的侵害结果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系。
间接故意行为人基于对某种侵害后果发生的不特定认识,其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的联系则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因而导致侵害后果的不特定性。
行为与结果之间联系上的不一致性和非必然性,也是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