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12月28日收到判决。该公司不服,准备上诉,但是该公司所在地区1月6日开始实行闭环管控,上诉状写好后,公司负责人无法到公司盖章,另外快递公司全部停运,导致公司无法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
普法:等解封后,已经过了上诉期,这家公司还有上诉的权利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释法】我国法院的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具体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之所以上诉,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间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法律适用以及程序等问题,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与很多民事诉讼程序一样,上诉也是有时效限制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判决15日,裁定10日)提起上诉才有效。但是该规定有例外情况,即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当事人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间。本案中,这家公司的上诉期满时间是1月12日。受疫情影响,该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属于不可抗力,无法避免。这家公司可在该地区解除防疫管控后10日内,提起上诉,法院会认定其仍在法定上诉期内依然享有上诉权。
故,该公司仍有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