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工程地点备注错误怎么办?
作废重新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
《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建筑业自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代开发票)两种.建筑业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非税务机关以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建筑业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建筑业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
发票备注栏在营改增之前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营改增后,尤其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发布,要求特定销售行为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备注规定信息,比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纳税人对备注栏才愈发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还进一步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所以上述未按规定在发票备注栏进行相关备注的行为,不仅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还直接影响计税成本的扣除.
发票工程地点备注错误怎么办?综合以上内容所述,相信你们通过上文中整理的关于建筑业发票的相关介绍资料后,应当都是知道公司的工程账款发票上备注地点出现了问题,都是可以来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咨询;如果你们对此内容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都是可以来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