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的分类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证,承诺把债务的实现。
物的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2、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
一般担保,指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保证合同履行的。
特殊担保,指债务人用特定物担保的。
3、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
约定担保,指法律没有规定,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
4、本担保与反担保。
本担保,指担保人为主合同提供的担保。
反担保,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反过来再叫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的方式
1、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承担责任。
2、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
3、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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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金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留置
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