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购无偿捐赠账务处理

企业外购无偿捐赠账务处理

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收到样品时都应当办理入库手续.购入的商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都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比如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会计上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

借:销售费用

贷:发出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赠送客户商品的账务处理

方案一: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在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方案二: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三: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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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的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向”汶川”和”玉树”灾区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由于目前还没有关于向”雅安”灾区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的规定,需要等待下一步政策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情况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也就是说,将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处理,对于自制的资产,收入按照公允价处理,对于外购的,视同销售收入按购买价处理.而会计准则对外捐赠不作为收入处理.

企业外购无偿捐赠账务处理怎么做?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其实公司外购货物无偿捐赠给他人或者用于集体福利的话,那么在会计处理上都是可以按照视同销售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在本网站上还有很多相关的资料都是可以学习的,如果你们不认为做销售费用处理,那么不妨来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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