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法(无合同劳务纠纷赔偿)

劳动合同纠纷是一种在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的案件。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农民工往往不签订书面合同,一旦扣除工资或劳动费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加上大多数劳动者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往往在其权益损害时寻求法律帮助,导致证据不均匀,甚至有败诉的风险。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劳务合同纠纷的操作经验,针对劳务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从实务角度提出了应对意见,供大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终止、终止合同关系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有争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来说,是否提供劳动需要原告;劳动费用也需要原告证明。

至于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徐宝同律师团队可以根据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实践经验,从以下方面组织证据:

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动者“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招聘记录;四是考勤记录;

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劳务费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劳务费的数额“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根据规定,主张劳务费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劳务费纠纷应当根据双方合同意义实际完成的劳务费确定。劳务量和劳务费的确定,具体到不同案件,双方有结算的,以结算结果或者结算后形成的债务凭证为准;双方未结算的,劳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提供对方签字或者认可的劳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或者以对方认可的劳务量或者劳务费为准。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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