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法领域,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自为行为,自负责任。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或者资格,为此,法律建立一定标准,帮助人们判断行为相对人是否有资格从事民事行为、是否可以独立承担民事法律后果,亦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而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是自然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我们可以将行为能力分解为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意思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否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预见其后果的能力,如张三购买一台电脑,那么张三肯定是基于自己需要电脑且知道购买电脑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责任能力是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预见其承担违法后果的心理能力,如李四赊账购买一个手机,那么李四就应当预见自己如不按约定支付手机款,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等因素,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法律行为的资格,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除外),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十七周岁的甲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已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能力,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法律行为,但纯获利益、不负担责任的行为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