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范围法律依据(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确定的重要基础。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众多法律规范,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但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