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益投资应交所得税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其他权益投资应交所得税计税基础是什么?根据文章中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企业对外的股权投资中,可以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会计科目中,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权益投资具体的核算的要求大家可以参考我们上面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