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结果公布以后,时常会发生中标人放弃中标、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质疑成立、评审错误等情形。遇到这些情形该如何处理呢?本期整理了10个问题,供参考。
1.第一候选人放弃中标,采购人能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吗?
答:依据法律可以,但建议视情况而定。如果是第一名放弃中标,而第二名报价过高的话,建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样可以避免“第一名与第二名串通后,故意放弃中标,然后利益均沾”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中标结果公告后,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投标怎么办?
答: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认定中标人是否真的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投标的情况,如果属实则应认定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如剩余有效供应商仍符合三家以上,采购人则可以选择顺延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采购,如果不足三家则必须重新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3.采购人不满意中标人,想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可以吗?
答:依法产生的评审结果,采购人不能因为不满意就改变结果。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需要承担违法、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采购人表示不想用第一名,可以选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必须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来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果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5.未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的需说明合法理由,需要一并公告理由吗?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没有特殊理由,采购人应当确定评审报告推荐的第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是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影响中标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质疑、投诉,改变评审结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重新评审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候选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下,采购人说明合法理由,可以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投诉处理结果等属于依法应予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至于未按评审报告推荐顺序确定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理由,目前法律还没有具体的要求,但如果能公开不按顺序确定的理由,不仅能对采购人形成更好的约束,也能更好地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6.客观分评错,专家修改后推荐另一中标候选人,合规吗?
中标公告发出后,供应商质疑中标人客观评分项不应得分,向财政局报告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客观评分进行复核,确定客观评分错误,专家重新修改评分后,推荐了另一中标候选人,请问程序合法吗?
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的,则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不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因此,需要根据是否符合重新评审情形来判断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7.中标公告发布后,代理机构能以招标文件有问题为由废标吗?
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权以类似“自杀”的方式来达到废标目标,否则,采购人只要对中标人或中标产品不满意,均可滥用这一权利来推翻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只有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才有权要求停止评标工作,并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8.考察中标人发现工艺不符合要求,能推翻中标结果吗?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通过考察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如果中标单位的有关工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该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约。如果供应商不能按要求履约,可以按《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要求相关赔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9.可以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改变中标结果吗?
采购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三日内提供样机进行测试,不满足要求的按废标处理,这样规定可以吗?
答:不可以。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0.已宣布中标结果,质疑事项成立,采购人可以废标吗?
公开招标项目,宣布中标结果后,未中标供应商在七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研究质疑事项后,认为质疑事项成立,采购人可以自己废标吗?
答:首先,在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这四种情形之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因此如果所述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出的结果本身就是“废标”则没有问题;如果评标委员会已经评出了中标人,则采购人自己不能废标。本项目“已宣布中标结果”,显然属于后者,所以采购人自己是不能废标的。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本案例所述项目的评标已经结束,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早已届满,如果采购人受理了此类质疑,一旦受到来自中标供应商或其他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或提起的投诉将无法答复和处理。
如果本案例所述情况采购人可以废标的话,则只要采购人对评标结果不满意(即中标人不是其意向的供应商),都可暗中唆使其意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然后采购人再认可该质疑并推翻合法的评标结果,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会给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串通留下明显的空子。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