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2条、585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条款分析
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既可以约定违约时支付明确数额的违约金,如,逾期交货一次按照5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按照一定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如,若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这需要根据双方的合同具体情况进行约定。切记不要模凌两可的约定,可能会导致权利主张时形成障碍。
对于违约责任的高低标准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认定违约责任过高过低的标准主要考虑造成的损失大小,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作为责任承受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作为损失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