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律师收费标准(股权激励设计指引)

——员工持股风险应对之道

朱昌明

导读:

员工持股纠纷,常见的类型就是员工持股退出纠纷,解决此类员工持股纠纷的关键还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尊重契约”的原则。但是,如果企业混淆员工股权激励和投资入股的区别,不仅达不到股权激励的效果,甚至让员工以为是“股权陷阱”,那就本末倒置、得不偿失了。今天请阳光所国企混改研究中心负责人、国企改革专家明律师给大家解析员工持股的坑。

一、企业概况

宁波动一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动一电器”)成立于2006年8月,专注绿色锂电园林配套产品研发设计,专业研发生产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产品99%出口到欧美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宁波和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和邑投资”)成立于2015年12月14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是动一电器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动一公司9.65%的股权。

二、纠纷情况

(一)员工受让股权参与股权激励

2014年2月22日,张某入职动一电器并与动一电器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根据动一电器生产需要,被告同意在管理岗位工作;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保守动一电器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义务。

2017年6月1日,动一电器作为甲方、李某(动一电器的控股股东,和邑投资普通合伙人)作为乙方、和邑投资作为丙方、张某作为丁方(激励对象、财产份额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鉴于条款

(1)甲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效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50.7937万元,拟经改制后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或其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2)乙方系甲方控股股东,持有甲方79.01%股权,同时系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持有丙方99.9%的财产份额。(3)丙方系甲方股东,设立于2015年12月14日,持有甲方9.65%股权,拟作为甲方员工持股平台。(4)丁方系甲方及(或)其关联企业员工,负责重要岗位的工作或曾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丁方所从事的工作对于甲方企业的营业利益及竞争优势的维持和增长曾经或将起到关键作用。

2.协议签订目的

建立对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员工、特殊贡献人员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3.财产份额的转让

(1)丁方自愿以400000元的价格受让乙方持有的丙方2.07%的财产份额(对应有限合伙69085元出资),并成为丙方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款由丁方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以上款项如果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丁方应按逾期部分款项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丁方逾期30日仍未支付全部转让款项的,视为丁方放弃本次股权激励机会,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乙方收到丁方支付的前述转让款后,乙方、丙方应配合丁方重新签署宁波和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并应协助丙方办妥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3.激励对象(即财产份额受让人)受让财产份额的前提条件

(1)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当年度绩效考核评估为良好或优秀。……(2)自成为丙方的有限合伙人之日起,至少为公司及(或)关联企业服务5年以上,如将来因丁方的原因导致其的实际服务期少于5年,则甲方、乙方、丙方有权撤销本协议,届时,乙方有权按丁方入伙时认缴或者受让的原价减去其在合伙企业期间获得的利润分配收益后的价格回购丁方所持丙方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且不承担丁方向乙方支付上述财产份额转让款至乙方向丁方支付回购款期间的利息。……(3)在公司及(或)关联企业任职期间,以及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协助第三方从事任何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4)保密义务……。如丁方违反上述约定,将视情节情节严重程度,由乙方以丁方入伙时认缴或者受让的原价减去其在合伙企业期间获得的利润分配收益后的价格部分或全部回购丁方所获得的财产份额,并同时要求赔偿公司及(或)其关联企业的实际损失。

5.财产份额的转让限制

(1)未经乙方同意,丁方不得转让、质押其所持有的丙方财产份额。(2)在丁方成为丙方有限合伙人之日起三年内,其所持有的本企业财产份额原则上不得转让,丁方在三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财产份额的,须经乙方同意,丁方持有的财产份额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全额购买,购买价格等值于丁方受让丙方财产份额时支付的对价。(3)丁方成为丙方有限合伙人后,对其所持丙方财产份额的转让还应遵守宁波和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丁方在本条第2款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从甲方离职,则在丁方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的7个月内,丁方应将其持有的丙方财产份额全部以丁方入伙时认缴或者受让的原价减去其在合伙企业期间获得的利润分配收益后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6.财产份额的强制回购

丁方因违反和邑投资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而被丙方除名的,丁方应当按照其入伙时认缴或者受让的原价减去其在合伙企业期间获得的利润分配收益后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丙方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其作为丙方合伙人的一切权利终止,且乙方不承担转让期间的利息损失。如发生上述情形,丁方需根据乙方的要求无条件签署退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配合办理丙方出资人变更等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2017年8月3日,张某签署和邑投资的合伙协议,协议记载张某认缴出资为6.9085万元。该合伙协议第十一条11.3款载明“有限合伙人承诺自成为有限合伙人之日起,至少为公司及(或)关联企业服务5年以上。因有限合伙人的原因导致其为公司及(或)关联企业的实际服务期少于5年,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有限合伙人除名,届时普通合伙人有权按有限合伙人入伙时认缴或者受让的原价减去其在合伙企业期间获得的利润分配收益后的价格回购其所持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第二十条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017年9月21日,李某将其在和邑投资2.07%的份额,经工商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同时和邑投资认缴的出资额由520万元变更登记为333.3333万元。

(二)员工离职被追讨股权转让款

转让协议签订后,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张某成为和邑投资合伙人,但张某未支付转让款,李某也没有要求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8年4月底,张某从动一电器离职。李某则根据转让协议开始向张某追讨股权转让款和违约金。张某则认为,当初签订份额转让协议是为了股权激励,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份转让,转让协议存在价格过高、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如果不是因为股权激励根本不会购买,其本人无需支付份额转让款,但愿意退还份额。

李某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隧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张某向原告支付财产份额转让款400000元;2.张某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1%计算至款清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49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四、明律师点评

转让协议签订的目的系为建立对公司高层、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员工、特殊贡献人员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转让协议第三条第3款约定,“如将来因丁方的原因导致其的实际服务期少于5年,则甲方、乙方、丙方有权撤销本协议,届时,乙方有权按丁方入伙时认缴或者受让的原价减去其在合伙企业期间获得的利润分配收益后的价格回购丁方所持丙方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且不承担丁方向乙方支付上述财产份额转让款至乙方向丁方支付回购款期间的利息”。

现张某在实际服务期少于5年的情况下离职,设定股权激励的目标已不能实现。综合考虑张某在份额转让时未支付案涉40万元款项及李某自述案涉股权价值现值不低于40万元等因素,现张某明确表示愿意退还份额并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未损害李某的股权利益,亦更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李某要求被告支付40万元转让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张某未达到任职期限而离职造成动一电器或者和邑投资损失的,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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