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会计制度中月末如何结转
按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规定要求,
预算会计科目中的收支年末进行结转,
故不需月末结转.
财务会计月末结转,
收入类科目结转会计分录:
借:ⅩX收入
贷:本期盈余
支出类会计分录:
借:本期盈余
贷:XX支出
1、将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支出类科目中的财政拨款支出全部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对于财政拨款中符合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
2、对非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类的收入类科目进行分析,将其中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类科目中的非财政拨款专项支出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对于已经完成的专项,如存在结余则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
3、将非专项的收入和支出统一转入”其他结余”,结转后”其他结余”如有余额,行政单位将余额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事业单位将余额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4、将经营预算收支转入”经营结余”,如有余额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如为亏损则不予结转.
5、当年”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如有余额,按照有关规定应提取专用基金的,转入”专用结余”,余额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
结转完成后,结余类科目有: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经营结余(亏损).
政府补贴要交所得税吗
企业的收入都应该相应交税,交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也有例外,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政府会计制度中月末如何结转?根据我们上面文章中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政府会计制度涉及到的相关的制度变化,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发生变化后的结转相关的会计分录,大家不了解的话,可以参考下我们在上面文章中的介绍.